第八批集采,上海公布回款、配送及非中選品種采購方式
來源:醫藥人才網
時間:2023-03-18
作者:醫藥人才網
上海
藥事所公布第八批國家
藥品集采(GY-YD2023-1)上海地區的補充文件,明確了上海地區執行第八批集采的相關規定,包括配送、回款、中選/未中選品種的使用等內容。
從歷次國采經驗看,上海的階梯降價方式被各
省所采納或效仿,并且聯動價格,因此上海地區的補充政策可以說是國采政策的一部分,值得關注。
配送方面,每個中選品種只能制定一名配送商,配送商具備24小時內配送能力,不允許通過第三方購買中選產品。
回款方面,明確
藥開設專用賬戶,回款按三次付清,分別是:
簽訂三方協議5個工作日內向配送
企業支付全部貨款的50%;
采購周期執行半年或
采購量達到協議約定
采購量50%后,支付全部貨款的45%;
完成約定
采購量后,進行清算,清算完成后支付剩余貨款。
中選
藥品使用方面,醫療機構優先
采購和使用,視為符合一品兩規的要求,使用量原則上與上一年度 水平相當。中選
企業承諾向本市有需求且能保證在30 日內回款的各
醫保定點
藥店供應中選
藥品。
符合本次集中
采購申報要求的同品種未中選的最高價
藥品,根據價差實現梯度降價后 (以中選價托底)方可繼續
采購使用,價差較大的須進一步加大降價幅度,實際
采購價由生產
企業和醫療機 構通過掛網公開議價確定。
符合本次集中
采購申報要求的同品種未中選的非最高價
藥品,其價格應不高于按梯度降價要求調整后的最高價
藥品價格,實際
采購價由生產
企業和醫療機構通過掛網公開議價確定。
在符合本次集中
采購申報要求的同品種仿制
藥品生產
企業超 過 (含)3 家的,不再
采購其它不符合本次集中
采購申報要求的同品 種其他生產
企業的
藥品。
企業未超過 (不含)3 家的,則其它不符合本次集中
采購申 報要求,但已在本市中標 (或掛網)的未中選
藥品可繼續
采購使用,其價格應低于中選價,實際
采購價由生產
企業和醫療機構通過掛網 公開議價確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