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省將目前國家醫保目錄內的221種談判
藥品全部納入“雙通道”管理,并且不允許
藥店加成。
近日,河北省醫療保障局、河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聯合發布《關于做好國家醫保談判
藥品“雙通道”管理等事宜的通知》(以下簡稱“《通知》”),將目前國家醫保目錄內的221種談判
藥品全部納入“雙通道”管理。
在對《通知》的解讀中,河北省醫保局指出,定點零售
藥店納入“雙通道”管理需滿足以下三個條件:一是實現電子處方流轉及追溯;二是要實時上傳
藥品“進、銷、存”數據和結算費用;三是所售談判
藥品不允許加成。
參保人員因病就醫在“雙通道”定點零售
藥店購買使用談判
藥品時,享受與定點醫療機構相同的醫保待遇。
醫生開具電子處方時,要標明就醫類別。通過電子處方流轉在“雙通道”定點零售
藥店購藥產生的醫保費用,由醫保經辦機構與“雙通道”定點零售
藥店結算,以按項目結算方式予以清算。
各統籌區應與“雙通道”定點零售
藥店簽訂“雙通道”醫保服務協議,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。建立健全退出機制,適度競爭、有進有出、動態調整。各統籌區確定、調整的“雙通道”定點零售
藥店名單,要主動向社會公開。
此前,已有多個省份發文劃出集采
藥品在
藥店定價的“紅線”。
例如,去年10月,湖南省醫保局發布《關于加強對參與國家集采的醫保協議零售
藥店管理的通知》,允許參與國家集采的醫保協議零售
藥店在中選價格基礎上按不超過15%加價銷售。
同年6月,浙江省醫保局在《浙江省提升
藥品集中
采購平臺功能推進醫保
藥品支付標準全覆蓋改革方案的通知》中也提到,定點公立醫療機構與民營醫療機構醫保
藥品執行相同的支付標準,定點零售
藥店醫保
藥品支付標準統一按醫療機構支付標準上浮15%執行,上浮額以最小包裝計最高不超過200元。
這些規則主要針對集采
藥品,而非國家和省談判
藥品。業內人士對二者作出了簡單的區分——集采的主要目標是仿制藥,而醫保談判的主要目標是還在專利期的
藥品或者是獨家產品。
對集采
藥品劃出15%紅線主要為了既保證
藥店經營利潤和參與集采積極性,又維持集采
藥品價格穩定,但也有行業人士認為,即使頂格加價15%也不一定能覆蓋
藥店的各項經營成本。
在河北省之前,多省對
藥店集采
藥品定價劃出了15%的紅線,而對國談
藥品少有明文規定。此次明確指出“所售談判
藥品不允許加成”,進一步縮小了
藥店與
醫院的差別,
藥店利潤空間在一定程度上被壓縮,但也為處方流向院外市場提供了更有利的條件。
加快電子處方流轉,形成保障合力
河北省此次發布的《通知》共包含了納入“雙通道”管理的談判
藥品、促進定點醫療機構合理配備使用談判
藥品等8方面的內容。
《通知》指出要充分發揮定點零售
藥店分布廣泛、市場化程度高、服務靈活的優勢,與定點醫療機構互為補充,定點醫療機構暫時無法配備的談判
藥品,應執行處方外配制度,形成談判
藥品供應保障合力。
同時,要明確相關
藥品的醫師責任,根據參保人員合理需求,按規定開具談判
藥品電子處方,對患者進行復查評估、用藥指導等工作。
“雙通道”定點零售
藥店,須按照國家醫療保障信息平臺定點
醫藥機構接口規范與國家統一醫保信息平臺直連對接,實現電子處方流轉及追溯,或自建功能完善的、能夠與國家統一醫保信息平臺直連對接的“進、銷、存”系統,真實、全面、準確、實時上傳
藥品“進、銷、存”數據和參保人員購買
藥品的品種、規格、價格及費用信息。
各級醫保經辦機構也會加強對“雙通道”定點零售
藥店的監管,定期對“雙通道”定點零售
藥店談判
藥品“進、銷、存”情況開展檢查。
河北省還規定,下個月月底前(11月),各統籌區至少要按程序遴選確定1家“雙通道”定點零售
藥店,按規定提供談判
藥品用藥保障服務,并于12月10日前報送工作開展情況。